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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奸诈得人设崩塌(第1页)

上午的谈判中,林国栋指责包处长说“中方的技术独创性不足”,主要的表述方式,就是质疑“膜法”这种新的方法思路中,所用的“膜”并不是中国人自己明的。

当然,这一点并不是由于包处长在材料中授人以柄。

而是林国栋凭借几十年港岛精英律师的经验,自己推断出来的。

因为在中方给他的初步“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要求保护生产这种膜的配方。

在专利申请中,如果一样东西或者一个技术点,没有写明要求保护,那么多半就只有一种可能这个技术点是前人的“现有技术”。

林国栋何等老辣,他仅仅瞥了一眼,就得出了结论中国人明了这种“膜”的新用法,但膜本身肯定是外国人早就搞出来的材料。只是外国人没想到把那种膜、用在制氦机这个场合。

在专利申请中,题目格式为“一种xx材料,及其在yy领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请,肯定是比只有“xx材料在yy领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请要容易过得多,律师的工作量也小得多。

“及其”两个字,非常关键。

关系到这个东西是不是从胚胎开始,就是你独门原创;

还是把别人家孩子捡回来、调教出了新才艺。

但不管怎么说,“掘了别人家孩子的新才艺”,法律上讲也是明,也是受各国专利法保护的,无非律师证明的时候多费点手脚。不然法律上就不会专门分别定义“物品明”和“方法明”了。

而顾骜的反驳,自然也要精确切中这点,从技术上正面回击。

“虽然这种膜材料本身并不是我们明的,但材料的原始明者,本身的实验目的是基于xxx项目、预期用途是yyy”

“鉴于这是两个几乎没有交集的完全不同技术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推导出zzz的用法”

“而且,考虑一种新技术的创造性是否达到明应有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应考虑其研过程中的难度,更应该考虑这种思路是否克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固有偏见、取得了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

以下省略五千字,我不想拿专代科目二的答卷水字。

顾骜口中旁征博引的这些,都是德、法等国通用的专利审查指南方面的技术文档,是各国专利局的指导文件。

英美法国家可能具体描述略有不同,但基本判断思路是相当的,毕竟都要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大框架下实现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其实,哪怕是包处长,对里面某些条文都是了解的。但他不懂技术,不知道怎么往里套、以用于砍价,于是只能靠顾骜这个技术男来解决。

这也是为什么后来中国要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是本科理工科毕业、才可以考取执业资格证。而文科生,哪怕是专修法律的,也不可以考如果再去念个理科学位就可以了。

因为经过长期的实践后,大多数人都现,这里面的技术辩论,技术比法律重要得多。相关法律其实没那么难。顾骜后世一个码农,在支付宝接触的算法多了,也渐渐知道些常识。

但在1979年,国人显然还没意识到这一点。各部的外事局,哪怕做涉外知识产权协商的,基本上都是学了点外国的通用法律准则,就直接上了。

缺少真正扎根一线、有过科研经验的人员。

林国栋被顾骜的表现,杀得节节败退不过也毋宁说是他一开始欺负内地人不懂行,所以开了个近乎讹诈的高风险分成。

顾骜只是把其中的水分一点点榨干。

“最后,我还想陈述一点事实贵司对于专利维持费的法务成本估计过高。一开始你们认为后期在美法德日四国都申请专利、2o年的总维持费成本可能要6o万美元,并且以此为基调作为风险折算的基价。

我想说的是,年费是可以不交满年限的,如果我们觉得技术前景不好、或者其他国家有绕过我们技术路线的更好替代方案,只要我们弃权,后面这些年都不用交了。

我们本来就没指望膜式制取法可以领先2o年,最多5年后,杜邦和巴斯夫说不定就能搞出迂回掉我们那种膜的新材料,我只打算赚5年的块钱,所以只要15万总年费预算就够了。这样总法务成本就从8o万降低到了35万”

“行了,别说了”

这么谈下去,林国栋觉得自己就快成oenbo了,成本一项项都被客户分析干净了,还玩个屁。

他觉得顾骜肯定是个恶魔。

“这样吧,最后一口价大家干脆点儿。货物出口额的15,技术授权费的3o,作为风险款项。包处长,您觉得怎么样”林国栋只想用天下最好的山珍海味,甚至是美女的樱唇,堵住顾骜的嘴,然后让包处长快点拍板。

顾骜这厮,太了解行情了。

包处长虽然不懂全局,但他察言观色还是看得懂的“我觉得还可以再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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