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兼并”。明代私有土地可以买卖。朱
棣这里还算早。至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加剧?()『来[]a看最新章节a完整章节』(),皇室贵族、官僚士绅、殷实豪右之家大量兼并土地,大量土地集中在士绅富民之家,土地所有权出现重要变化。
三是“族田建置”取得。传统社会非常重视敬老恤孤、助寡济贫的赡族义举,自宋代名臣范仲淹创“义庄族田”后,明代进入一个新的展时期,各地家族普设义庄族田。凡高官显贵、绅衿富商往往都在家族内建置族田,少则几十亩,多则千亩以上。
这种家族共有土地——族田的建置,主要由族人捐赠,尤其为家庭中名宦富家所献,通过族田出租所获利息增广族田。个别世传名门巨族,还将皇帝赐予土地献为族产,如山东曲阜孔氏家族,在洪武年间,受朱元璋“赐祭田二千大顷,分为五屯、四厂、十八官庄,拨佃户承种,供庙祭及属官廪给”。
这是明朝经济上的政策和土地方面的制度。而为了开土地,为了使农民和土地相结合,使大量的荒地得以开,明成祖朱棣这里,也像朱元璋一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移民。】
【而在明成祖朱棣在位时期,完善了文官制度,在朝廷中逐渐形成了后来内阁制度的雏形。同时,提出“为治之道,在于宽猛适中”的原则。
他利用科举制及编修书籍等笼络地主、士人,宣扬儒家思想,以改变明初过事佛、道教之风,选择官吏力求因才而用。
同时在位的时候军事上和外交上比较积极。他迁都营建北京做都,五征漠北(五次亲征蒙古),南征安南,收复交趾(今越南北部),东北设立奴儿干都司,西北设立哈密卫,巩固了南北边防,维护了我国版图的统一与完整。
派郑和下西洋,修撰《永乐大典》等典籍,为当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展奠定了思想和组织基础。
这些总共加起来,才有了这个盛世。】
岁寒生不紧不慢地翻着笔记,
【朱棣之后又是一个开始。
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置上,内阁早在朱元璋时期就已经有了,但是明初内阁只不过是一个草拟诏谕、备皇帝顾问的秘书机构。明成祖这里也是对制度上改革,为内阁制度的展增加一分力。
但到后来,随着六部尚书入阁兼大学士衔后,内阁职权日见其重,“遂赫然为真宰相”,“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如明代严嵩、张居正等人在内阁时,都权倾一时,“六曹之长,咸唯之听命。”】
提到张居正,真是心里又一阵痛。
岁寒生缓了缓,继续:
【而地方上,地方的行政机构分几个:
一是省。依元制设行省(行中书省),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废行省制,建立“三司”制,即仿宋制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为共同省级机构。
承宣布政使司,职掌全省行政、民政、钱谷之权。
都指挥使司职掌全省军事之权。
提刑按察使司职掌全省司法、监察之权。三司地位平等
(),互不统属,相反互相牵制,分属中央相应机关直接领导,便于皇帝直接专权。
二是府(直隶州)。明初废“路”后设府,作为省以下一级行政机构,知府为长官,京都为府尹,职掌一府之行政、司法之权。即“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
三则是县(属州)。府以下设县、属州,知县、知州分别为县和属州长官,职掌“一县之政”和“一州之政”。
此外,明代在普通司法机关以外,还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合称厂、卫。它虽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但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锦衣卫为朱元璋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设置,原为皇帝亲军“上十二卫”中最亲信的一卫,主要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近卫事宜,又授予“缉捕刑狱之事”,凡“天下重罪逮京师者,收系(锦衣卫)狱中……使断治”。不过不久,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便废此制,“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
但是明成祖时又恢复锦衣卫,使“典诏狱如故。”尔后,锦衣卫不断扩大,至明世宗时期人数增至十五六万之多,其用刑残酷“无甚于此”。】
岁寒生介绍,【这便是明朝的监察机构。】
【而明朝的选官制度,最重要的当然还是科举制,不过哪怕同是科举制,每个朝代却都是有着自己的‘特色’。
明朝有乡试(省试)、会试(京试)和殿试(廷试)。
乡试每三年一次,中试者即为举人。
会试每三年一次,举人有资格参试,中试者即为贡士。
贡士进入由皇帝参加的殿试,成为进士。殿试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且“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
除此以外,明代选拔官吏还有:荐举方式,恩荫方式,以及捐纳方式,即授予捐资纳粮者官爵。都不是一般人能拿到的名额。
这些制度里选拔的人才,自然是科举制占大头。】
【在明朝当官很好。不过因为明代实施“重典治吏”的法律原则,强调官吏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不得失职和渎职,对于官吏失职、渎职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和刑事处治。
特别是洪武大帝时期,他手下的官吏们,不管是有没有犯错的,简直痛不欲生苦不堪言。
失职行为处治。明律规定官吏无故不上班,包括“不朝参”“不公座署事”“假期期满不还职”的行为,都要处以刑罚,以日计笞。
上班时间,撤离职守的行为处以刑罚,“凡官吏无故撤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在职期间出使应奏不奏行为,出使不复命行为,均处以重刑,“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
还特别重视对司法官吏失职行为的处治。如对应追捕而不追捕的行为处刑,“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
渎职行为处治。明律对官吏渎职行为的处治,较失职犯罪处刑更重,且特设“监临守主自盗”罪等专条。】[9]!